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粘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鯤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