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仁泰即富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9,58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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