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073號
TCEV,106,中補,1073,201704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仁泰即富展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9,58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
義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