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智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淵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莉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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