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陳玉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云生醫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43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6,8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惟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中164,818元部分為給付工資而涉訟,
此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77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即885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1,155元(計算式:2,54
0-885-500=1,155),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