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及行照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057號
TCEV,106,中補,1057,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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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忠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營業小
客車牌照號碼為539-J5之牌照2面、行車執照1紙,其客觀價值合
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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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