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黃玉真即幸福家園護理之家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靖蕙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42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此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