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017號
TCEV,106,中補,1017,201704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8,1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1/1頁


參考資料
福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