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1016號
TCEV,106,中補,1016,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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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吳彩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虞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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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