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份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06年度,65號
TCEV,106,中簡聲,65,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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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新洪門黨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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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