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新洪門黨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5 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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