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733號
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曾慶昇
葉建成
被 告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訴訟代理人 張文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日再陳報起訴狀變更聲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說明請求利息自105年6月25日起算之法律依據及證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說明對原告起訴狀之答辯意見。上開書狀請均備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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