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004號
TCEV,106,中簡,1004,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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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鴻
被   告 汪昶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市○○路0 ○0 號,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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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