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636號
原 告 藍淑華
被 告 中華民國善念家庭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洪清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劉樹(業於民國105年10月10日死亡,下 稱劉樹)為原告之外叔公,原告因劉樹之關係,於民國101 年9月5日經訴外人梁魏惠美招攬而參加被告之互助會,並依 被告之社福家庭關懷申請及福利參考辦法(下稱系爭參考辦 法)繳交互助金,迄今已長達4年之久,累計總繳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400元;嗣因劉樹業於105年10月l0日往生 ,原告即依系爭參考辦法請領「關懷慰問金」,並於同年10 月份起即開始致電被告詢問前揭情事,詎被告之人員僅回應 俟帳目結算完成後,將會於同年11月15日給付,惟被告於該 日僅傳真乙紙公賻金明細表,而依該明細所示,被告僅給付 65,925元,與原告所繳交之互助金尚有39,475元之差額,被 告既未依系爭參考辦法加以給付,依系爭參考辦法第3章及 第5章之第3條之約定,被告自應將上開差額39,475元返還予 原告,爰依系爭參考辦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475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106年3月21日之答辯狀 狀略謂:原告係於101年9月5日以劉樹名義申請入會,受款 人為原告,劉樹於105年10月10日往生,原告於劉樹入會期 間雖繳納105,400元之互助金,但並非表示原告可全數領回 之前所繳納之總金額,而係依平均配法計算,即會員往生當 月所領回之公賻金可視會員人數多寡、往生人數多寡而有不 同,故一天可發放基數視實收之捐助金多寡而有不同,且上 開計算基準早已於每月會員繳費帳單及會館公告,原告應已 知悉並受其拘束,自不得諉為不知。又本件因劉樹入會天數 為1465天,往生當月平均一天45元計算,因此可請領之公賻
金為65,925元(1465×45=65,925),而原告已於105年11 月15日領回上開款項,被告並未積欠原告任何債務。況兩造 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存在,原告自無主張契約解除、撤銷或 無效之適用,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顯屬無據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01年9月5日,以劉樹名義申請加入被告成為 會員,原告為繳款人,且為劉樹往生時得受領被告所給付關 懷慰問金之受款人;又原告迄共繳納105,400元,而劉樹已 於105年10月10日死亡,原告並已領回被告所給付之關懷慰 問金65,925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協會立案證書、社團 法人中華民國善念家庭關懷協會社福關懷申請及福利參考辦 法(善心組、善緣組)、會員關懷金給付申請表、會員領取 公賻金明細、互助金繳款明細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惟原告另主張被告應返還其繳 交之互助金差額,被告則以前開情詞置辯,則本院所須審酌 者為:原告得否依系爭參考辦法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互助金差額39,475元?茲說明如后。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 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 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377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固主張依系爭參考辦法第3章 及第5章第3條之約定,被告協會應返還互助金差額乙節,揆 諸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與被告協會間存有契約關係, 及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互助金差額等情負舉證責 任。經查,依前揭繳款明細所示,原告雖為實際繳納互助金 之人,惟會員則為劉樹,並非原告;且原告就其係以外叔公 劉樹名義加入被告成為會員,並依系爭參考辦法之規定繳納 會費等情,亦未加爭執,而原告與被告固約定會員劉樹死亡 時,原告為得領取關懷慰問金之人,究難謂原告因此即成為 被告之會員,則上開契既係以劉樹之名義與被告訂定,原告 除得依上開約定於劉樹往生後領取關懷慰問金外,尚不得主 張被告之會員得依系爭參考辦法所得對被告主張之權利,或 向被告主張退會甚明。
㈢、此外,劉樹死亡後,被告已依系爭參考辦法之規定計算出原 告所得領取之關懷慰問金予原告,且經原告領取在案,原告 雖一再主張上開關懷慰問金與其所繳納之互助金仍存有39,4 75元之差額,被告應返還上開差額,惟未能明確說明被告應
返還上開差額之依據及理由;此外,原告既非被告之會員, 自不得依系爭參考辦法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已繳納之互助金 ,已如前述,況依系爭參考辦法中亦無任何得請求返還付互 助金差額之規定,則原告主張依系爭參考辦法之規定請求被 告返還所繳交互助金之差額,顯屬無據。
㈣、再者,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 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 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 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 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 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9年 度台上字第2019號、103年台上字第2198號民事裁要旨可參 。再查,被告依系爭福利參考辦法之約定,收取會員劉樹所 應繳納之互助金,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再者,原告既非 被告之會員,依法亦無以自己之名義解除或終止劉樹與被告 間之上開契約約定之權限,準此,原告也無從主張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會返還所繳納之互助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參考辦法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返還39,475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