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628號
TCEV,106,中小,628,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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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6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被   告 陳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
│編│債務人│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
│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
├─┼───┼───┼─────┼─────┼───┼──────────┤
│ │ │ │ │ │20 │自94年9月26日起至104│
│ │ │ │ │ │ │年8月31日止 │
│1│ │信用卡│65,780 │63,400 ├───┼──────────┤
│ │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
│ │ │ │ │ │ │償日止 │
├─┤陳榮偉├───┼─────┼─────┼───┼──────────┤
│ │ │ │ │ │18.25 │自94年8月6日起至104 │
│ │ │ │ │ │ │年8月31日止 │
│2│ │現金卡│29,904 │29,904 ├───┼──────────┤
│ │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
│ │ │ │ │ │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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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