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61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正東
被 告 黃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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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請求之計算式 │違約金請求之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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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元 │自民國94年4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自民國94年4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6計算之違約 │
│ │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金,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6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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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5,000元 │自94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自94年4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
│ │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分之1.799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98計算 │
│ │ │ │之違約金,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96計算之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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