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898號
TCEV,105,中簡,898,2017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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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裁定限令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6年4月7日合 法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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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