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3210號
TCEV,105,中簡,3210,20170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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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
原   告 劉玉枝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李柏勲 
法定代理人 籃卓素蘭
被   告 周順發 
被   告 周東海 
被   告 周美華 
被   告 蔡周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就上列當事人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1日星期五下午1點58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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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