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040號
原 告 望族溫馨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凱婷
訴訟代理人 唐梓淇
被 告 張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所
為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倒數第五行及第二行、第九頁倒數第十三行及第九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