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6年度,11號
LTEV,106,羅小,11,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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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羅小字第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王競慧
被   告 沈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編號│ 本金 │ 利息 │
│ │(新臺幣)├──────────────┬───┤
│ │ │ 計算期間起迄日(民國) │ 年息 │
├──┼─────┼──────────────┼───┤
│ 1 │37,830元 │自10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6.66%│
├──┼─────┼──────────────┼───┤
│ 2 │50,395元 │自10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7%│
└──┴─────┴──────────────┴───┘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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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