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6年度,103號
LTEV,106,羅小,103,2017041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小字第103號
原   告 賴譽賢
被   告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債務履 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 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並 主張契約約定債務履行地有管轄權,法院固應依原告主張之 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為管轄權有無之認定,而與 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倘調查結果,無稽證證明原告所主張兩造契 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一節屬實,法院即無從以原告主張之債務 履行地,決定法院管轄權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916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本人賴譽賢給被告 口頭請託連人帶遊覽車載頭城家商學生馬賽文化國中至頭城 家商學生上下課…本人有到該公司來回費用開車油錢向該公 司討參仟元整。債務履行地都在宜蘭縣內。」經本院於調解 通知書備註欄上請原告提出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在宜蘭縣 內之證明,原告迄未提出,本件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原告上 述關於債務履行地之主張屬實,自不能遽認兩造定有在本院 轄內之債務履行地。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苗栗縣○○鎮○○路00號2樓,有公 司資料查詢紀錄在卷可稽,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1/1頁


參考資料
裕翔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