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用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06年度,282號
CPEV,106,竹北小調,282,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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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82號
原   告 美光綠能家電行
法定代理人 林韋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用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
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 元外,尚須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
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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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