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5年度,164號
CPEV,105,竹東簡調,164,201704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4 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湯方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湯楊春妹
      彭雲斗
      彭明龍
      劉思鏞
      劉淑鈺
      劉淑華
      官彭桶妹
      鍾彭玉惠
      詹彭襌靜
      彭美杏
      彭美齡
      劉純政
      劉欽
      彭陳庚妹
      曾月春
      彭逸君
      彭逸雄
      彭智欣
      彭雲璠
      彭雲達
      張彭瑞葭
      陳彭勉妹
      姜彭秋香
      彭秀榮
      彭正男
      彭雲謀
      彭雲聲
      彭雲光
      劉月秋
      彭文志
      彭惠姍
      彭惠暄
      羅彭上妹住新竹縣○○鎮00鄰○○路00巷00號
      彭秀梅
      彭秀珍
      彭葉冉妹
      彭開棟
      彭開烜
      彭開鑑
      彭雪麗
      彭雲嬌
      彭紹穎
      彭紹煜
      彭紹強
      吳彭月榮
      邱瑞峰
      邱瑞理
      邱瑤麗
      徐彭月定
      彭陳己妹
      彭宗港
      彭宗憲
      彭瑞琴
      彭瑞月
      彭瑞娟
      彭范盡妹
      彭宗和
      彭紹燐
      傅玉娥
      戴秀玉
      彭治勳
      彭思維
      彭宗仁
      彭宗建
      彭信久
      陳彭秀英
      范羅秀香
      郭秀員
      彭林緞妹
      彭開旺
      彭開烘
      彭開堯
      彭玉枝
      彭蕭菊英
      彭開亮
      彭湘芸
      彭邱茶妹
      彭開琼
      彭玉琴
      彭育如
      彭紹松
      彭紹孟
      彭紹達
      黃賜
      黃貴如
      黃國慶
      黃美蓮
      黃薏庭
      黃亦薇
      涂秀雄
      涂瓊芳
      涂涵瑄
      彭國珍
      彭紹
      彭紹
      彭紹
      彭紹
      彭紹
      邱彭雪梅
      阮正平
      彭東垣
      彭東鄉
      彭紹
      張渟若
      邱煜騰
      邱俊潭
      羅健禮
      羅彭瑞蓮
      羅華玲
      李羅英貞
      黃華岳
      黃華忠
      余德俊
      余振俊
      潘月霞
      彭修健
      彭修淦
      彭修釧
      彭小玲
      彭紹
      彭文正
      彭紹煜
      ○○○
      彭壬香
      顧彭蘭香
      陳彭森妹
      陳富爾
      陳家弘
      陳富祖
      陳富國
      陳美鈴
      李彭秋香
      彭瑞香
      彭紹
      彭王近妹
      彭紹
      彭紹
      彭紹
      彭黃兆菊
      彭修俊
      彭碧雯
      彭靜雯
      彭佳雯
      彭紹
      彭紹
      彭紹
      彭紹
      彭紹
      彭紹
      劉蕙芳
      彭禹傑
      彭萱翎
      彭紹達
      鄭彭銀香
      彭瑞香
      莊彭佑妹
      湯彭員妹
      鄒彭足妹
      徐彭清菊
      彭紹
      吳勝銓
      吳嬌貞
      吳嬌雲
      吳瑞蓮
      吳瑞華
      彭綢妹
      彭秀蘭
      彭莉婷
      劉心慧
      劉怡暄
      劉易仁
      劉鈺錦
      劉錦銖
      劉燕玉
      彭紹
      彭紹
      陳彭春賢
      彭月明
      黃彭月惠
      彭月琴
      彭羽慈
      羅正平
      羅兆熊
      羅兆銘
      羅國滉
      黃純英
      劉姵伶
      劉姵君
      劉姵孜
      劉銘滉
      劉堯滉
      劉鈺滉
      劉秋媛
      劉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所列事件,除有同法第406 條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上列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 條第1 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 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424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 ,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 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 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 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 度台上字第90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裁判分割共 有物而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 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 如係變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 為分割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 人就共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 割。是以,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 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應先行或同時請求該等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最高法院69 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例、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新竹縣北埔鄉庄口段1436、 1437、1438、1439、1440、1463地號等6 筆土地為變價分割 ;惟原告所列被告即上開土地之共有人彭紹穎已於民國(下 同)104 年5 月19日死亡,邱瑞峰已於105 年6 月22日死亡 ,陳彭秀英已於105 年3 月11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3 、277 、310 頁);依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以上開土地公同共有人全體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又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乃屬處分行為 ,原告未同時訴請包括彭紹穎邱瑞峰陳彭秀英之全體繼 承人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亦無法分割。經本 院於105 年10月20日以裁定、106 年2 月20日以通知命原告 補正起訴狀所列之相對人有已於起訴前死亡者,應補正該相 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 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 繼承、限定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確認是否追加為 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並依其人數檢附起訴 狀繕本;暨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



之聲明等,上開裁定及通知分別於105 年10月24日、106 年 2 月2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