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子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堃貴、江堃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720 元(
計算式:3.04*55,500=168,7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庭
(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