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健誠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500 元外,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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