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4年度,163號
CPEV,104,竹東簡,163,2017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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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原   告 鍾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仁貴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義春(即鍾振發之繼承人)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87
  年10月27日過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
  告是否撤回該人為被告,惠請確認。
二、確認姜美連是否為鍾振發之繼承人:觀諸原告提出之鍾振發
  繼承系統表,范陳緞妹於102 年6 月27日過世,姜美連之配
  偶范振富於98年12月29日過世,足見范振富早於范陳緞妹過
  世,是姜美連依法似無繼承權,惠請確認。
三、被告范源豐(即鍾阿珠之繼承人)、被告陳俞樺、彭李月春
  (即鍾振發之繼承人)之姓名似為范源「豊」、陳「兪」樺
  、「許」李月春,惠請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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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