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12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AN THI NHU【國籍:越南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HAN THI NHU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106 年度偵字第2942號)。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THAN THI NHU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4 年3 、4 月間,未經我國 主管機關許可,自越南搭機抵達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我國, 有礙於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 危害非輕,惟被告犯罪後坦白承認犯行,在我國未有前科 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另查被告係非法入境之外國人士,渠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渠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 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942號
被 告 THAN THI NHU(越南籍)
女 49歲(民國56【西元1967】年5
月1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臺東縣○
○里○○村○○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
收容所收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HAN THI NHU明知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入境臺灣,竟 仍基於違反入出國移民法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4月間, 以美金1,000元至2,000元之代價,透過某姓名、年籍不詳之 越南國人民之安排,以搭乘飛機後於不詳地點接駁之方式, 自越南國偷渡入境臺灣,且先後於桃園、苗栗等地區打工維 生;嗣於106年3月18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鳳 岡大橋前路口處,於不知情林榮義(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部 分,由員警另報請新竹縣政府裁罰)所駕駛之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HAN THI NHU於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林榮義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表、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管理系統之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表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屬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 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