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6年度,1號
KMDV,106,司家催,1,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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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可富律師(即被繼承人夏港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夏港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夏港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沙鎮 山西58號。)不幸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亡故,聲請人經本 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 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公示催告。
二、經查: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雖定有明文,惟本院鑑於程序、勞費之經濟,及 參酌實務關於法定遺產管理人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已併於 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94號民事裁定「主文第5項」,定期對 被繼承人夏港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 與否聲明之公示催告,且經105年度司繼字第94號事件之聲 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於民國106年3月15日登載新聞紙而開 始起算公示催告期間,是本件遺產管理人再依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即無需要,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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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