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詠薇(原名邱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93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詠薇於民國91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06月
0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45,587元,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
: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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