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9號
KMDV,106,司促,399,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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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吳翊庭(原名吳素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拾捌萬
  捌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9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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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