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屠乃方
債 務 人 胡炤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柒仟肆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