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蘇俊儱
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
被 告 佶星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煥騰
關 係 人 林慧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林慧婷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許可。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至第3 項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 ,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 條亦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慧婷,因非律師,惟因其於 本院106 年3 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已到庭,經受命法官許其 為本案訴訟行為,視為已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 項之許可 ,惟訴訟代理人因非律師,本院認其不宜為訴訟代理人,爰 依同法條第2 項撤銷其許可禁止繼續代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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