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蘇明福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告 宇台畜牧場即劉威麟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請 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6,600元及自本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應提撥37,62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上開第一項聲請請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 3,973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請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核其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揭法文相符,予以准許之。
二、原告方面:
原告主張其於民國(下同)99年4月22日受僱於被告擔任養 豬廠之員工,至104年12月31日離職。於99年7月至103年5月 間每月薪資為20,000元,103年6月至104年12月每月薪資為 21,000元。原告任職期間,一天上班8小時,然被告每月只 給員工休假3日(104年間每月休4日),低於勞基法所規定 之每月6日,且紀念日、國定假日等原告仍要上班,並無放 假,復未給原告特別休假。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被 告應每月提撥每月工資之6%做為退休金,然被告竟要求原告 負擔3%,僅提撥3%,顯屬無據,原告同意僅請求時效5年內 之部分,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每月應休未休之工資、國 定假日等未休之工資、特別休假之工資及不當得利3%退休金 之返還,請求之項目及費用如附表所示,又被告積欠銀行的
債務,與本件請求無關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抗辯:
原告確為被告之員工,惟被告因長期營運績效不佳,已結束 營運。原告所主張之各項應休假、國定假日及特休假等薪資 債權,均屬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有5年時效之適用, 是原告得請求之期間為100年2月2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又原告請求之國定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放假未放假之工 診,按於104年之前,國定紀念日遇例假日並未強制補假, 故100年2月21日至104年之國定應休之紀念日為60天。另被 告自101年至104年期間,均因應員工之出缺勤情況,而給付 員工不休假獎金,原告亦已領取不休假獎金,應就其請求金 額中予以扣除。另就退休金提撥6%部分,被告本應負擔6%, 對於原告計算方式不爭執,惟因原告受債權銀行執行中應扣 3%,故僅同意返還原告3%,另3%部分將依執行命令給付予原 告的債權銀行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員工,於其任職期間,被告未依法給予 每月應休之休假、國定假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放假未放假、 亦未給予特別休假及未依法提撥勞退金6%等情,業據原告提 出投保資料表為證,被告對於未給付休假一節不否認,惟以 前揭詞置辯,是以本院審酌之爭點為原告請求之休假工資是 否有據?原告得否請求返還3%之勞退金?茲審酌如下㈠、原告請求之休假工資是否有據?
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84小時;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 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動基準法第30條、 第37條、第38條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法給予其每月休假、國定假日及特休假 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的每月薪資 及國定假日的天數,其計算方式與原告相同(見本院卷第40 、41頁及67、68頁),是足信原告此部分之計算方式為真正 。另被告抗辯原告已領取不休假獎金,故應予扣除云云,惟 其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原告確有領取不休假獎金,礙難為有利
於其之認定,是被告既未依法給予休假工資,則原告請求被 告依法給付如附表一至三之休假工資,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
㈡、原告得否請求返還3%之勞退金?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 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同 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 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 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 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 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 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 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 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 主張被告未依附表四所示提撥勞退金等情,被告對於未依法 提撥6%及原告之計算方式均不爭執,惟以前揭詞置辯,按原 告遭債權銀行扣押薪資,顯與被告應提撥勞退金無涉,是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四所示之勞退金,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是依上揭法文之規定,原告請求自減縮聲明後 之訴狀送達翌日起算利息,即自105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3973元,及自民國105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為假執行之聲請,容無必要。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一 例假日應休未休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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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計算式 │應付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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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2 -│(6-3)×10=30日 │30× │100年之工資 │
│100.12.31 │ │667=20,010 │為每月20,000│
│ │ │ │元,即每日 │
│ │ │ │6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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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 │(6-3)×12×3=108日│36×667(101│101年至103年│
│-103.12.31│ │年)+36×667│5月間之薪資 │
│ │ │(102年)+15│為每月20,000│
│ │ │×667(103.1│元,即每日 │
│ │ │-103.5)+21 │667元。103年│
│ │ │×700(103.6│6月每月薪資 │
│ │ │-103.12) │21,000元,每│
│ │ │=72,729 │日薪資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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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 │(6-4)×12=24日 │24× │104年每月薪 │
│-104.12.31│ │700=16,800 │資21,000元,│
│ │ │ │每日薪資700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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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國定紀念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放假未放假之工資 ┌───┬──────┬───┬──────┬────┐
│ 年度 │未遇例假日可│天數 │工資(每日)│ 金額 │
│ │放假之國定紀│ │ │ │
│ │念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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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2│2/28、4/4、 │ 6天 │ 667元 │4,002元 │
│月22日│4/5、6/6、 │ │ │ │
│以後 │9/12、10/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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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1/23~1/27、 │11天 │667元 │7,337元 │
│ │2/27、2/28、│ │ │ │
│ │4/4、5/1、 │ │ │ │
│ │10/10、12/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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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1、 │13天 │ 667元 │8,671元 │
│ │2/11~2/15、 │ │ │ │
│ │、2/28、4/4 │ │ │ │
│ │4/5、6/12、 │ │ │ │
│ │9/19、9/20、│ │ │ │
│ │10/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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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1/1、 │12天 │667元(103.1│6,083元 │
│ │1/30~2/4、 │ │~103.5) │ │
│ │2/28、4/4、 │ ├──────┼────┤
│ │6/2、9/8、 │ │700元( │2,100元 │
│ │10/10 │ │103.6~103.1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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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1/23~1/27、 │18天 │700元 │33,600元│
│ │2/27、2/28、│ │ │ │
│ │4/4、5/1、 │ │ │ │
│ │10/10、12/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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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60天 │ │61,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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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特別休假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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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特別休假│工資(元) │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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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7 │667 │4,669 │
├──┼────┼───────┼─────┤
│101 │ 7 │667 │4,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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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0 │667 │6,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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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10 │667(103.1~103│2,668 │
│ │ │.5) │ │
│ │ ├───────┼─────┤
│ │ │700(103.6~103│4.200 │
│ │ │.12) │ │
├──┼────┼───────┼─────┤
│104 │10 │700 │7,000 │
├──┼────┼───────┼─────┤
│合計│ │ │29,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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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勞退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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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起迄) │計算式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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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3.1~100.12.31 │17880×6%=1072 │5,630 │
│ │ │1072÷2=536 │ │
│ │ │536×10=5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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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1.1~102.3.31 │18780×6%=1126 │8,445 │
│ │ │1126÷2=563 │ │
│ │ │ 563×15=84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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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4.1~103.6.30 │19200×6%=1152 │8,064 │
│ │ │1152÷2=576 │ │
│ │ │ 576×14=8064 │ │
├──┼─────────┼──────────┼───┤
│4 │103.7.1~104.6.30 │19273×6%=1156 │6,936 │
│ │ │1156÷2=578 │ │
│ │ │578×12=6936 │ │
├──┼─────────┼──────────┼───┤
│5 │104.7.1~104.12.31 │20008×6%=1200 │3,600 │
│ │ │1200÷2=600 │ │
│ │ │ 600×6=3600 │ │
├──┼─────────┼──────────┼───┤
│合計│ │ │3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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