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6年度,46號
SDEV,106,沙補,46,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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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46號
原   告 曾懷嫻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宇即大
佑實業社、被告陳素月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3號)
,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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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