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6年度,143號
SDEV,106,沙小,143,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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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14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詹月琴
被   告 陳嬿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05年度北小字第3572號),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03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金額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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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