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勞簡字,105年度,10號
SDEV,105,沙勞簡,10,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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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羅盈傑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玲 律師
被   告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貽謀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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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