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82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劉蕓溶
王博毅
被 告 張心慈即張鴻榮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麗萍
被 告 李哲宇即李忠穎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四月七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