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5年度,255號
CDEV,105,橋簡,255,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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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惠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
國106 年2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5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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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