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李東法
被 告 齊憲明
齊台生
齊饒珍德
齊榮梅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齊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