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174號
TYEV,106,桃補,174,2017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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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樺咖啡館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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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