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百川(原名:吳天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萬1,4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向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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