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6年度,125號
TYEV,106,桃補,125,201704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王藍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李阿碧即政輪機
車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7,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