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356號
TYEV,106,桃簡,356,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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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張廷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石門水利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
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款,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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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