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319號
TYEV,106,桃簡,319,201704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淑慧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應予補正,是原告之起訴有程 式上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爰定期請原告速補正如主文所 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
│編號│ 補 正 事 項 │ 說 明 │
├──┼────────────┼────────────────┤
│ 1 │⑴被繼承人「馮梅生」除戶│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行使其撤銷│
│ │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權,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如僅請│
│ │ 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
│ │ 略)、遺產清冊。 │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
│ │⑵桃園市龜山區陸光段1311│,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
│ │ 地號土地及同段3227建號│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
│ │ 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
│ │ │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
│ │ │有欠缺,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8 │
│ │ │號裁判及28年上字第978 號判例意旨│
│ │ │可參。查原告雖於起訴時列馮淑慧、│
│ │ │馮周鳳蘭馮旭祥馮淑娟等人為被│




│ │ │告,惟是否為全體繼承人,仍須左開│
│ │ │資料以供審認當事人及當事人是否適│
│ │ │格,故應予補正。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