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回饋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6年度,138號
TYEV,106,桃簡,138,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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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楊雅馨律師
      呂浩瑋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 號裁定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所訂之備忘錄附表方案計算向被告請 求之回饋金,而備忘錄第4 條約定有:「因本備忘錄涉訟時 ,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 院卷第8 頁),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 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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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