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劉阿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一事,因其目 前設籍戶政事務所且遷出國外而無從為之,為此聲請准予公 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載 ,相對人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96年5 月8 日為遷出登記。 另查相對人於96年4 月7 日出境後,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此 有內政部移民署106 年3 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60032784號函 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 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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