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06年度,77號
TYEV,106,桃保險小,77,201704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郭馨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經查,被告 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此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 地在新北市泰山區,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