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198號原 告 張尹謙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被 告 黃苡甄訴訟代理人 何盈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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