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747號
TYEV,105,桃小,1747,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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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74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滕綺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民國│週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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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萬5,495元 │95年6 月27日│95年7月31日 │18.25 │
│ ├──────┼───────┼──────┤
│ │95年8月1日 │104 年8 月31日│20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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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 元 │ │
├───────┼────────────┼──────┤
│合計 │2,200 元 │ │




└───────┴────────────┴──────┘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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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