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營簡字第47號
原 告 蔡陽裕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被 告 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
王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及被告王益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以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及王益利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 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支票,詎屆期經提示,因拒絕 往來而遭退票。原告執有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所簽 發、被告王益利所背書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支票,詎屆期經 提示,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綜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 (下共稱系爭支票)均退票,原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等給付如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抗辯則以:被告王坤泉即承禹 土木包工業將支票、印鑑交予被告王益利保管,有授權被告 王益利開立支票,但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係借牌予 被告王益利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王益利則以:附表所示之支票應係劉建國跟原告公司購 買模板時所給付之,被告王益利同意付錢等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 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
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 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2項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㈡、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簽發如附表編 號1、2號所示之支票2紙,及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 所簽發、被告王益利背書之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支票1紙,屆 期經提示均遭退票乙節,業據其提出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 臺南市分所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經查,被告王坤泉即承 禹土木包工業自承本件系爭支票均係其授權被告王益利所簽 發(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認系爭支票上被告 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之用印亦屬真正,依上述票據法之 規定,被告王坤泉即承禹土木包工業自應依系爭支票之文義 負票據責任;而被告王益利就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本院依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各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4563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4563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或與本 案之爭點無涉,或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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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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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背書人│
│號│ │ │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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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坤泉即承│105年8月31日│ 377360元 │0000000 │105年9月5日 │105年9月21日│劉建國│
│ │禹土木包工│ │ │ │ │ │ │
│ │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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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坤泉即承│105年9月20日│ 484090元 │0000000 │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1日│劉建國│
│ │禹土木包工│ │ │ │ │ │ │
│ │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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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坤泉即承│105年9月1日 │ 500000元 │0000000 │105年9月1日 │105年9月2日 │王益利│
│ │禹土木包工│ │ │ │ │ │ │
│ │業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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