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6年度,16號
SYEV,106,營簡,16,201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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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營簡字第16號
原   告 鄭秀雀
被   告 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穎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按附表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之聲明原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500元,及自民 國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嗣於106年3月8日具狀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1,017,65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原告誤 載為105年10月13日、10月15日、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訴之聲明,參諸首 揭規定,自為適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盛美佳公司之負責人陳義昌前持被告 所簽發含附表所示3紙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1,0 17,650元,並由陳義昌擔任保證人,原告遂向友人借款後輾 轉借予陳義昌。詎原告屆期持系爭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竟 因存款不足理由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則以:伊當時開立系爭支票請陳義昌向原告借款, 但伊並未拿到借款;原告匯入臺灣銀行安南分行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內之金額與系爭支票所載金 額不符,且系爭帳戶是否為陳義昌所有亦非無疑等語置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退 票理由單、大眾銀行帳戶餘額明細表等資料影本為證,且被 告就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雖辯稱伊未拿到借款,且原告匯入系爭帳戶內之金額與 系爭支票所載金額不符,又系爭帳戶是否為陳義昌所有亦非 無疑等語置辯。然盛美佳公司之負責人陳義昌不只持系爭支 票向原告借款,且原告確於105年8月10日以語音跨行轉帳之 方式轉帳1,380,900元至系爭帳戶內,綜合上開證據資料, 應可認係原告自其於大眾銀行之帳戶以語音轉帳方式將款項 匯予陳義昌,作為借款之交付。是被告僅空言以上揭情詞置 辯,然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資證明抗辯之事實,洵屬無據, 自難憑採。
㈢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1,017, 650元,及按附表所示各支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 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11,09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11,098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 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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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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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提 示 日 │




│ │ │ │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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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益裕生物科技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 105年10月18日│ 310,500元 │IM0000000 │ 105年10月18日│
│ │份有限公司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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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益裕生物科技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 105年11月15日│ 394,150元 │IM0000000 │ 105年11月23日│
│ │份有限公司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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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益裕生物科技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 105年11月20日│ 313,000元 │IM0000000 │ 105年11月23日│
│ │份有限公司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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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