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興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帛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8,5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
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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