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5年度,534號
SYEV,105,營簡,534,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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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興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帛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8,53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
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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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